話說Barbri補習上課開始就會發給你很驚人的厚厚好多本的講義教材。因為太多了所以分兩次分發。我的第二部分教材理論上應該要在上個禮拜二拿到,但是到今天都還沒有拿到。
打電話去問了好多次就給我一個UPS的追蹤單號,說5月22日就已經使用one day priority寄出來了,但是我等啊等始終沒有送貨人員的門鈴聲。一直到昨天才發現原來是地址錯了那書還不知道在哪裡漂流~但是導致我上個禮拜上課都處於沒有講義的悽慘的狀態(因為幾乎每一堂課都是要配合講義,還有手填講義上的空缺答案)。
剛剛打電話跟他說我不想再等了,我要直接去拿回來,雖然書很重~但是我覺得我沒有時間在這樣耗下去~~氣死了!!
如果現在很閒的話我一定會好好的去理論,把我的書錢要回來~~>_<!可惡啦!!
Tuesday, May 29, 2007
創業家要講清楚的事情
在我看來創業是一檔「成也在人、敗也在人」的事情。幾個好朋友湊在一起討論創業的新點子,大夥兒出錢出時間共創事業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但是談到錢的事情就怕尷尬傷感情,更何況在一開始的時候新事業到最後會不會成功成形也說不準,所以通常也不會在創業一開始的時候就把彼此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講得清楚和股份比例分配講清楚。
但是問題通常在重大里程碑事件發生的時候一併浮上檯面,這包括了在要正式成立公司的時候、有外來資金挹注的時候(angel fund、venture capital injection)、或是有機會上市上櫃(initial public offering)等critical event事件出現時。誰有多大的發言權?誰佔多少的股份比例?股權會不會被稀釋?股權可不可以自由轉讓?創始人(founders)可不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公司?
這邊整理幾個主要的重點供創業團隊的成員仔細思考內部可行的策略:
「股份轉讓自由」的大原則
「股份轉讓自由」幾乎是各國法令下的通則。所以在大家約定好不管是出技術、出人脈、或是使用時間勞力而換取獲得加入創業團隊的機會的時候,如果沒有另行簽訂股東協議書或其他合約特別約定,每個人都有權利在他想要的時候轉讓股份給第三人(甚至是公司的競爭者)、退出等。但是如果有股東在取得股份後並未依照約定貢獻其專才完成約定之工作呢?或甚至違背創業團隊的共識或期待提早退出或落跑加入其他團隊呢?為了避免事後爭議的方式,可以依照個案狀況搭配使用以下的策略:
「實現的」股份或股份選擇權(VESTED STOCK / STOCK OPTION)
所謂的”VEST”主要的意思是是否獲得該股份之完整權利,這個方法主要是把大家對於「長期共同合作、共同分享利潤」的共識具體化。比如說,大家決定好創業團對中每個人所有的股份百分比,但是約定以時間表的方式或是以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決定「VESTED STOCK」或是「VESTED OPTIONS」。例如約定員工(股東)可以在公司成立的數年間內保有其股份/或是可以行使其股份選擇權,其餘則取消或是由公司買回。
EX1
第一年:50%
第二年:75%
第三年:100%
EX2
或是約定在重大事件(如某個產品的模型開發出來時、某個網站的beta版本做出來的時候、獲得多少VC挹注等等的時候,通常建議如果定義重大事件的時候,盡量以客觀清楚為原則,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買回條款(BUY BACK TERMS )
創始團隊成員已經取得VESTED STOCK或VESTED STOCK OPTIONS之後離開公司,是否在離開之後還可以享有公司繼續經營的利益與成果呢?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如果認為答案是「否」,那麼就會出現取消股份選擇權,或是就已實現股份的部分執行「BUY BACK TERMS」。即如離開公司,離開的股東會有全部或一部分的股份由公司或由續存的股東買回,通常這裡會約定以「公平市價」、「鑑價價格」、或「一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這樣的作法還有一個好處,即避免後續的新成員繼續加入團隊彌補該離開者的空缺、或引入新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原始股東的股權才不會被太過稀釋。
另一個比較少人會去考量到的是如果創業團隊成員因為死亡而導致股份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否應該要有買回的約定或是其他?如果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負債是否有可能導致股份被強制執行拍賣,而使未預期的第三人股東加入公司等問題。
股份轉讓時之優先承購權 (PREEMPTIVE RIGHTS)
為了避免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公司的競爭者,有時候會約定於股東欲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時,續存股東擁有以同一條件、同一價格購買之優先權利。 在美國法底下,某些狀況中,公司的大股東在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時,可能對於公司的小股東有所謂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必須揭露相關的資訊不得有淘空公司、剝奪公司機會、以出售董監席位為主要目的或是其他惡意情事等等。
共同出售(TAKE ALONG RIGHTS)
有時候創始股東之間會互相約定,如果有其中一名股東有機會出售其個人股份時,其他人得依照股份比例參與該次出售。例如A、B、C、D各擁有公司股份25%,有一買方欲購買該公司20%的股份,此時如有約定take-along條款,則B、C、D有權利要求A將該次交易機會分享改大家,即四人各出售5%的股份給買方。(當然B、C、D亦可放棄此權利)。
除了上述之外,還需要注意的重點包括了:上述限制的有效期限?一年?兩年?或是到了公司 IPO為止?董監事或經理人酬勞的分配?股利的分配策略?如果新創事業不幸失敗,那麼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等等議題。 這些相關的約定最可能出現在股東協議書當中,但是能夠配合當地法令與個案情況的正式法律合約仍建議由律師撰寫較為妥當。
其實創業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只要事先把權利義務規範清楚,就不用擔心大家最後會吵架不歡而散。對於股權的分配,不管是出錢、出力,利潤依照貢獻度來分配,抱著一股熱情作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盡可能別對分毫利害都要計較,會比較輕鬆快樂一些。
附註:本文僅為個人經驗與心得,並非法律意見。讀者如有疑問,仍然應由律師針對實際案例提供意見。
但是問題通常在重大里程碑事件發生的時候一併浮上檯面,這包括了在要正式成立公司的時候、有外來資金挹注的時候(angel fund、venture capital injection)、或是有機會上市上櫃(initial public offering)等critical event事件出現時。誰有多大的發言權?誰佔多少的股份比例?股權會不會被稀釋?股權可不可以自由轉讓?創始人(founders)可不可以/在什麼時候離開公司?
這邊整理幾個主要的重點供創業團隊的成員仔細思考內部可行的策略:
「股份轉讓自由」的大原則
「股份轉讓自由」幾乎是各國法令下的通則。所以在大家約定好不管是出技術、出人脈、或是使用時間勞力而換取獲得加入創業團隊的機會的時候,如果沒有另行簽訂股東協議書或其他合約特別約定,每個人都有權利在他想要的時候轉讓股份給第三人(甚至是公司的競爭者)、退出等。但是如果有股東在取得股份後並未依照約定貢獻其專才完成約定之工作呢?或甚至違背創業團隊的共識或期待提早退出或落跑加入其他團隊呢?為了避免事後爭議的方式,可以依照個案狀況搭配使用以下的策略:
「實現的」股份或股份選擇權(VESTED STOCK / STOCK OPTION)
所謂的”VEST”主要的意思是是否獲得該股份之完整權利,這個方法主要是把大家對於「長期共同合作、共同分享利潤」的共識具體化。比如說,大家決定好創業團對中每個人所有的股份百分比,但是約定以時間表的方式或是以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決定「VESTED STOCK」或是「VESTED OPTIONS」。例如約定員工(股東)可以在公司成立的數年間內保有其股份/或是可以行使其股份選擇權,其餘則取消或是由公司買回。
EX1
第一年:50%
第二年:75%
第三年:100%
EX2
或是約定在重大事件(如某個產品的模型開發出來時、某個網站的beta版本做出來的時候、獲得多少VC挹注等等的時候,通常建議如果定義重大事件的時候,盡量以客觀清楚為原則,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買回條款(BUY BACK TERMS )
創始團隊成員已經取得VESTED STOCK或VESTED STOCK OPTIONS之後離開公司,是否在離開之後還可以享有公司繼續經營的利益與成果呢?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如果認為答案是「否」,那麼就會出現取消股份選擇權,或是就已實現股份的部分執行「BUY BACK TERMS」。即如離開公司,離開的股東會有全部或一部分的股份由公司或由續存的股東買回,通常這裡會約定以「公平市價」、「鑑價價格」、或「一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這樣的作法還有一個好處,即避免後續的新成員繼續加入團隊彌補該離開者的空缺、或引入新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原始股東的股權才不會被太過稀釋。
另一個比較少人會去考量到的是如果創業團隊成員因為死亡而導致股份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否應該要有買回的約定或是其他?如果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負債是否有可能導致股份被強制執行拍賣,而使未預期的第三人股東加入公司等問題。
股份轉讓時之優先承購權 (PREEMPTIVE RIGHTS)
為了避免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公司的競爭者,有時候會約定於股東欲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時,續存股東擁有以同一條件、同一價格購買之優先權利。 在美國法底下,某些狀況中,公司的大股東在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時,可能對於公司的小股東有所謂的忠實義務(fiduciary duty),必須揭露相關的資訊不得有淘空公司、剝奪公司機會、以出售董監席位為主要目的或是其他惡意情事等等。
共同出售(TAKE ALONG RIGHTS)
有時候創始股東之間會互相約定,如果有其中一名股東有機會出售其個人股份時,其他人得依照股份比例參與該次出售。例如A、B、C、D各擁有公司股份25%,有一買方欲購買該公司20%的股份,此時如有約定take-along條款,則B、C、D有權利要求A將該次交易機會分享改大家,即四人各出售5%的股份給買方。(當然B、C、D亦可放棄此權利)。
除了上述之外,還需要注意的重點包括了:上述限制的有效期限?一年?兩年?或是到了公司 IPO為止?董監事或經理人酬勞的分配?股利的分配策略?如果新創事業不幸失敗,那麼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等等議題。 這些相關的約定最可能出現在股東協議書當中,但是能夠配合當地法令與個案情況的正式法律合約仍建議由律師撰寫較為妥當。
其實創業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只要事先把權利義務規範清楚,就不用擔心大家最後會吵架不歡而散。對於股權的分配,不管是出錢、出力,利潤依照貢獻度來分配,抱著一股熱情作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盡可能別對分毫利害都要計較,會比較輕鬆快樂一些。
附註:本文僅為個人經驗與心得,並非法律意見。讀者如有疑問,仍然應由律師針對實際案例提供意見。
Thursday, May 24, 2007
Wednesday, May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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