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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26, 2007

Bar/Bri城市怪譚

每天早上九點準時開始上課的bar/bri課程在這週正式邁入距離紐約律師考試一個月的倒數關卡。

除了上課的教授之外,還會有屬於「行政系統」的管理人員每天來個Bar Examiner考試行政資訊update、精神鼓勵講話、考試策略傳授分析等等。最妙的是會講一些Bar/Bri才聽得到的城市怪譚。起源不外乎在七月底連續兩天的考試太令人緊張,所以會有某些神奇的突發狀況小故事淵遠流傳下來,包括了:某個女生考到一半忽然大聲尖叫抓著2B鉛筆和電腦答題卡衝出門口再也沒有回來、有個被後人稱為「diaper boy」的考生顧名思義為了節省每節三小時的考試時間所以穿了成人紙尿褲進考場........種種諸如此類誇張到一個境界的小故事。

不知道是人老了還是怎樣,這種渲染的情緒已經挑不起我的神經緊繃,所以聽了笑了就過。不過一個月,還真快哪。-_-

Thursday, June 21, 2007

「阿宏牛肉河粉」和「鵬牛肉河粉」

搭乘紐約的7號地下鐵到flushing,附近有兩家並排的小餐館:「阿宏牛肉河粉」和「鵬牛肉河粉」。標榜著正統越南口味,一碗熱騰騰的牛肉河粉堅持用牛骨熬的湯頭,細膩的河粉煮得軟而不爛,端上桌的時候還會附上一碟堆的高高的豆芽菜、四分之一個黃色檸檬,可以加進熱湯裡增添清爽風味,另外還有一整朵綠色的帶有奇異清嗆香味的葉株,應該也是香料之類的,但是我多半只是好奇的用筷子撥弄,還沒丟進湯裡嘗試。

挑好吃的法則之一,就是如果某種料理在某個路段形成一種「連續的聚落狀態」,那就代表其中一家、或是其中兩家有讓人驚喜之處,導致客人絡繹不絕的慕名前來,所以其他店家也發起仿效,形成聚落狀態。(或請參見台北要去烏來泡湯的路上連綿數家「一碗小羊肉」的例子、長春路靠近吉林路附近一帶「好記擔仔面」與「花雕雞」的例子)不過如何在數家店家中尋尋覓覓找到最正宗的原始本店口味,就需要敏銳的觀察力、馬路臨時打聽的能力、和連續承擔失敗風險的無畏精神。

回到牛肉河粉。我第一次看到菜單時真不知道該怎麼下手:生牛肉河粉(USD 4.75)、熟牛肉河粉 (USD 4.75)、生熟牛肉毛度河粉 (USD 5.25)、生熟牛腩河粉 (USD 4.75)、烤牛肉串河粉(USD 4.75)......,光是牛肉加河粉的組合就洋洋灑灑的二十多種,令人眼花撩亂。問了可愛的服務生妹妹,她解釋說生牛肉河粉就是生牛肉丟進熱的牛骨湯中稍微燙一下,然後趁它不完全熟還帶點粉紅色的時候就端上桌,熟牛肉河粉就是燙熟了再上桌,生熟牛熱河粉就是兩者的綜合,牛肉和牛腩、牛肚是不同的部位組合....種種。

嘗試了好幾次,後來我就衷情於「香烤牛肉串河粉」了。要等候比較久,因為是廚房現烤製作,端上來的時候是牛骨清湯河粉,另外一盤牛肉串:有綠色的蘿蔓生菜一大片襯底,牛肉串應該是稍微醃製過或是塗了獨家的醬料,然後上頭灑了碎碎的花生粒。很奇特的烤肉串口味。

至於那種用湯頭燙的柔軟的生熟牛肉,據我觀察是大部分客人的最愛,因為在台灣吃過更好的,所以就覺得不希罕而不願意屈就。對了,在台南,應該是有一家叫做六千還是什麼的,只賣早餐的牛肉湯小店鋪。很奇妙的,台南人的早餐特別豐盛:虱目魚粥、牛肉湯,可能還有其他我還沒發現的(肉粽、蝦捲?),完全是我這種只吃「麥當勞」、「美而美」或週末到那種有著玻璃明淨的西式餐廳吃omlet的人在之前不能想像的。但總而言之,那是個「不同境界」的牛肉湯。不同於台北隨處可見的牛肉麵(當然其中也有好的)也不同於茹絲葵牛排。材料應該是簡單,只有熱湯、牛肉、鹽和薑絲,但秘訣在那是新鮮沒有經過冷凍的牛肉。

還有媽媽滷的紅燒牛肉白菜,雖然不是那種標榜了「未經冷凍流失鮮味的新鮮牛肉」,但是是屬於穩穩盤固著味覺記憶的味道。

嗯,很想回台灣啊。

(牛肉河粉照片待補)

Friday, June 15, 2007

Foxwood (康州快活大賭場)

號稱是全球最大的Foxwood賭場~在離紐約兩個半小時車程的地方~裡面還有分好幾個子賭場~


跟旅行社去的遊覽車資是一個人10元美金,另外賭場加送12美金的餐券和40美金的籌碼~一下車進了大廳就有人湊過來說要花15美金買籌碼~後來一番波折後就賣掉啦~只花了一點點錢在吃角子老虎的機器上玩了一下~這一次有贏錢喔!~~總共小小贏了六十多塊美金~~可是錯過了回家的車車,弄到凌晨十二點多才回家。


機器的遊戲規則,可是有看沒有懂{{-_-}}


裡頭隨處可見的雕像裝飾


賭場外觀 - 好幾棟連在一起,設計成像是resort那樣


賭場外觀:有很多旅行社遊覽車和闔家歡開車來的

Tuesday, June 12, 2007

畢業證書



早上要去上課,一打開門發現有個捲筒斜斜的躺在地上,裡頭裝著的是剛發的LL.M.畢業證書。簡單的一張淺黃色的厚紙,上頭除了自己的名字外啥都看不懂(據說是依循傳統用拉丁文寫),捲筒裡頭還附著一張影印紙的翻譯,大意就是說,那張看不懂得、淺黃色的紙就是畢業證書,就某些角度來說幾乎是這將近一年的總結。

心裡有些感慨,又到了這個暑熱的季節,前仆後繼的學弟妹也紛紛寫信、打電話來詢問紐約的生活總總。上上禮拜跟也申請到哥大的學妹約好了說她來紐約要一塊兒吃飯,她的熱烈一如同我一年前的熱烈,但可怎麼說好呢?當然這兒的老師都競業沒話說(下學期有個教授請了一堂課的假,接著下個禮拜就連著安排了三個時段方便同學補課,和之前台大老師動輒調課請假或請助教、助理來代課的情況不一樣)、學校的圖書館與資料庫資源也豐富沒得比,但是也有些令人驚訝的、之前從沒知曉的一面。

我之前的室友曾經這麼含蓄的告訴我她和哥大交涉住宿的麻煩故事,說學校在附近社區居民的心中可不見得是那麼形象完善,我聽了也沒放在心上。但要期末考之前有一天走過法學院的人行道,看到一群穿著輕簡便服的、男女老少都有的幾十來個人,拿著紙牌和布條類似抗議之類的,我趕著進教室,隱隱約約的看到紙牌上寫著「No Columbia Hurricane!」之類的字樣,站著聽著他們說,才知道遊行抗議的內容是哥大要花錢再擴建校園,要買下附近僅存的一些住宅區,隔幾年這附近的地,就如同前幾年的線圖一般,預期著會水漲船高。大約就是這麼回事。

Friday, June 08, 2007

格局、格局、格局

所謂的格局這件事情,很微妙,但是很重要。

最近有一些事情讓我反省,原來真正的差距不是在技術、知識、專業,不是那個具體的內容本身,因為內容的本身可以經過如今無比方便迅速的學習管道複製,而相對起來輕易可以得到,但是設定的態度與舞台的大小卻掌握著個人成長的速度與揮舞的空間,這部分簡稱為「格局」。

在紐約這兒上課的時候聽過的一句國外諺語,說是"greate people talk about ideas, normal people talk about events, small people talk about people." 我想這句話有部分的真實性(當然有時候我也是很愛看蘋果日報八卦是非的~笑 :) )我的觀察是,絕大部分的人不會思考格局這件事情,生活在當下的五感刺激中比較令人陶醉,而生活的內容本身可以簡單用以下這句話摘要:"they spend the money they haven't earned, and buy the things that don't need,to impress the people they don't love." 對於一個勁兒的鼓勵消費的社會來說,這是很令人真實冷冽的見血描述。

然後我想到一位令人敬重的長者所講過的一句話,在我還大學剛畢業在研究所的時候,他在活動中鏗鏘的問在場年輕人說:「想想你能夠為台灣作什麼?」前幾個禮拜還聽到另個朋友談到了,說時間隔了這麼幾年,這句話沒有忘記,都繚繞在心中隱隱約約的想著。我想這是大格局的展現,一個人散播的有關「理念」的種子會發芽、長大。

我的那些在創業的朋友(見下文),之所以我願意參與並全心守護,就是熱愛他們所有的,不管是為自己的、為他人的遼闊的格局。在初始設定的時候就討論到的各項問題----(見下文~類似的問題當初就討論過)---- 儘管有不確定性但是還是在評估與分析下全力下去進行。這部分並不是「佔了便宜」或是「僥倖」,而是花了心血研究後作決定,而這部分的風險得自己承擔。不是有勇無謀的胡亂闖蕩,而是有計畫的、盡可能心平氣和的去一個一個處理各種接踵而來的問題與挑戰。我在他們的身上看到格局這件事情。

有關「格局」,我也還在學習。

Tuesday, June 05, 2007

FUNP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我先說結論,我認為FUNP目前的狀況與技術執行看來,並沒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詳細討論如下:

1. 目前一般網路討論中所指FUNP作法是否「公平」,其中所謂「公平」是什麼含意?如果是邊指的是一個模糊的、未經定義的「公不公平」的標準,那麼我想這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很難有個具體的標準。是不是一個「廣泛的被指涉」成「架設在別人的作品上的網站」就是不公平的呢?例如:Google搜尋引擎建立在無數網站(頁)內容提供者的心血結晶上,就是提供這樣一個搜尋服務起家使其一躍成為投資人新寵,Google所獲得的利潤和所反映的股價,比起那些被它「搜尋到且連結到的以提供內容為主的網站」所獲得的利潤來說,是不是符合一般人認為的「公平」的標準呢?這些如果沒有一個具體的定義,關於公不公平這件事情很難有個結論。

2. 如果是法律概念上的「公不公平」,比較接近而可以討論的應該是台灣法令下「公平交易法」中所謂的「不公平競爭」的案件類型、或是美國法院相關網站案例中提到不公平競爭的判斷標準,這些都有其具體成立的要件,簡述如下:

a. 台灣的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這裡可以說是一個概括條款,但是什麼是這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之行為」呢?實際上處理的案件包括什麼呢?可以參照主管機關頒佈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http://www.ftc.gov.tw/2000010129991231172.htm)

我把其中可能比較容易引起和FUNP相關的爭議討論內容部分摘要如下:

(一) 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1.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判斷是否違法原則上應考量(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惟倘其所採行手段可非難性甚高(如完全一致之抄襲)者,縱非屬前述二因素之情形,仍有違法之虞,應依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之。其常見行為態樣有:

(1) 攀附他人商譽
判斷是否為本條所保護之商譽,應考量該品牌是否於市場上具有相當之知名度,且市場上之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會產生一定品質之聯想。

(2) 高度抄襲
判斷高度抄襲,應綜合考量(一)該項抄襲是否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二)抄襲人所付出之努力成本與因而取得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之關聯性及相當性;及(三)遭抄襲之標的於市場競爭上之獨特性及占有狀態。

(3) 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我想看到這邊可能很快有人反應「哇!~這就不是詐取他人努力成果~或是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嗎?!」。但是請注意判斷這個行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行為類型一開頭講的兩個標準:(一)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以推推王的案例當中,被連結的內容網站的經濟利益並沒有被榨取,相反的,還有可能增加)(二)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等。 (以推推王的案例當中,很明顯的它並沒有要讓混淆原圖文影音作品的作法和意圖)除此之外,早在考量上是否構成違法之判斷上,應衡量取榨取行為帶給社會大眾之利益以及損害被榨取者及競爭秩序之不利益,並考量榨取者其手段之不當程度,以及被榨取之標的是否著名等各種因素加以衡量。

我認為在這裡去區別「競爭雙方是否提供同類型的服務或商品」是一個重要的點,以公平會處理的案件來說,很容易以本條處理的栗子是,在國內已經有「代理商」或是「原廠商分公司」的商品(一般可能稱「公司貨」),「水貨商」再輸入「平輸商品」同樣販售,並故意讓消費者混淆這也是公司貨的例子。這種情況下由於國內有授權的代理商或原廠商分公司可能砸下了大筆資金廣告行銷,讓消費者廣為認知其商品品牌,平行輸入廠商沒有付出成本做廣告,反而故意或引導消費者以為這是公司貨,就造成了搭便車的、不公平競爭的狀況。這邊值得注意的是什麼?「水貨商」和「代理商」賣的是同樣的商品!他們的的確確是在同一個市場直接競爭!!並且,由於兩者的市場是相同的,水貨商的業績會損害到代理商的利潤!!

但是以推推王的例子來說,內容網站經營者提供的是「內容」,Google搜尋引擎提供的是「搜尋服務」,推推王提供的是「貼、推、RSS訂閱服務」。在推推王和內容網站經營者所提供的其實是不同的服務(或產品)----- 那些貼的功能、推的功能、讓使用者方便的在一個frame下可以瀏覽各類型文章、影片、圖片等檔案的服務環境-----都是推推王開發團隊花費了人力時間成本和心血所創造出來的,這也才是它的賣點所在。所以我認為推推王和一般的內容網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同、兩者根本不是在同一個區隔市場中競爭,應該沒有上述不公平競爭的問題。(這裡持反對意見者當然也可以模糊標準去爭執說「所有的網站應該都是在同一個競爭市場」,可是我認為這樣的論點在法院中勝訴的機率不高。即便這一點的主張經採納,其他要夠成不公平競爭的要件,如如要有榨取對方的經濟利益這一點,也不符合)。

b. 美國的法院判決

通常在美國引述到不公平競爭的相關網站糾紛判決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原告需要主張他有商業利益上之損害。如果無法舉證說明有什麼損害,這一點幾乎是很難以成立的。(套用到推推王的例子,我認為被連結的網站沒有什麼損害問題)。以下,我特別想討論的最近國外有關Google新聞訴訟的例子,因為他反映了「假設提供的服務類似,就比較容易受到訴訟上不利的狀況」。

Google搜尋引擎標榜他的搜尋服務,所以提供搜尋服務並且讓連結到其他人的網站(i.e.別人的心血?),但是法院還是認為這樣的搜尋服務連結到其他人的網站(某種程度的利用?)是合法的。甚至在之前討論過的P10 v. Google的案子中上級法院還認為其提供的Google圖片搜尋的的縮圖瀏覽,作為其搜尋服務的一部份,雖然涉及重製,但是也落在合理使用範圍。

但是值得關注的是Google新聞的部分。如果Google新聞標榜著(或是造成廣大使用者的印象)「自己也是新聞媒體」、「提供新聞服務」,然後去連結各家新聞媒體的新聞內容,而自己不產生新聞內容,這樣可能會有涉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但是我想Google應該會主張說他們提供的並不是「與傳統新聞媒體相同的服務」,而是提供一種「新聞索引、搜尋、檢索」的服務。目前這部分見解可能有點分歧,相關值得注意或追蹤的訴訟包括了:

1. Google新聞在歐洲法院(比利時)的判決(對Google不利,Google上訴中)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214/378043.shtml
2. Google和法新社在美國的訴訟達成和解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16648,00.htm

Google在上述兩個不同地區遭到新聞媒體提出的法庭訴訟(歐洲和美國),一個獲得不利判決、一個和解,我認為有兩個重要意義:
(a) 有關類似的網路侵權爭議,目前各地的法律寬鬆仍然是分歧的。但是我目前暫時認為指標性的美國法院判決應該還是比較具有影響力,也比較符合促進網路資訊交流的社會利益。
(b) 以和解的方式達成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金錢補償或分享模式,應該會是這種糾紛處理的常態。因為以新聞媒體來說,在訴訟中獲得勝訴但是實際商業市場上可能是慘敗,因為敗訴所以google去除所有對於對造媒體網站的連結,廣大的讀者無法使用google檢索服務連到那些媒體網站,因而失去流量與人潮,這個勝訴就商業上而言不一定是個好的策略。商業角度來說,應該思考怎麼樣建立一個可行合作模式才是存續者繼續勝出的關鍵。(這也是為什麼在前一篇文章提出說期待FUNP未來想出這樣一個利潤共享模式。)

3. 結論:

a. FUNP很明顯的花費自己的心力提供了和內容網站經營者一個「截然不同」的服務和價值。

b. 即便退一步言,認為FUNP和內容網站經營者提供「類似」的服務,彼此屬於同一區隔市場的競爭者,在違法性上應「衡量取榨取行為帶給社會大眾之利益以及損害被榨取者及競爭秩序之不利益,並考量榨取者其手段之不當程度,以及被榨取之標的是否著名等各種因素加以衡量。」我認為這一點上FUNP所提供的服務價值與帶給網路使用者的全新的便利性是站得住腳的。

C. FUNP完全沒有造成內容網站經營者的實質損害。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論是從台灣的公平交易法角度或是目前國外較為具有指標性的法院案例所揭示的原則,FUNP並沒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以上僅為個人淺見,並非正式法律意見,歡迎您指教討論。)


附註:
似乎有網友建議FUNP可以讓使用者有「彈出新視窗」或是直接於FNUP「下箝頁框frame」瀏覽網頁的選項,我想就使用者的習慣和便利度來說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建議。還有那個把他直接做成瀏覽器中的一個plugin按鈕我覺得也不賴! :)

另外應該要增加一個「給作者的話」~包括簡單明瞭的解釋(1)FUNP的服務會不會減少原作者網頁的瀏覽數與廣告收益、(2)有不想要被貼的文章怎麼回報、(3)整個網站任何內容都不想要被貼怎麼處理等等。我覺得這是一個應該要加進去的作法。設計上要為網站內容經營者考量,以簡單明瞭好用為主。

有關FUNP的適法性

由於在網路上看到一些文章討論FUNP適法性,所以簡單寫下幾個觀點:

部分資料引述來源自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fect_10_v._Google_Inc (Perfect 10 v. Google, Inc.)

Breaking news: On 16th May 2007, the U.S. 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based in San Francisco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 on appeal on its fair use finding. "We conclude that Perfect 10 is unlikely to be able to overcome Google's fair use defense and, accordingly, we vacate 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 regarding Google's use of thumbnail images," Judge Ikuta wrote for a three-judge panel. The opinion is captioned 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CV-05-04753-AHM (9th Cir. May 16, 2007).

其中很容易被拿來比喻的是Kelly v. Arriba Soft Corporation 和Perfect 10 v. Google, Inc.的案子。我想是因為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尤其是網路部分,美國由於市場產業發展的早,所以在法律的跟隨腳步上也比較貼近,所以幾乎討論這個領域的法律問題都會向美國法院看齊。

Kelly是較為早期的案子。Google則是最近的案子,而上個月又有新發展。Google案子我認為很有比喻的價值,也具有指標性(樹大招風~龍頭老大比較容易引起矚目嘛~)。這個案子大致上如下:原告P10是雜誌經營者,擁有某些圖片並以授權獲取利潤的方式將圖片放在網路上。Google以圖片搜尋技術可以抓到P10的圖片,使用者點了縮圖(thumbnail -即如拇指般大小的小圖),就可以在Google頁框中看到原本的大圖,P10因此提出控告。原告並且爭執某些侵犯其圖片著作權的網站可以透過google的Adsense廣告獲取利益,google助長了這些侵權行為。

在地方法院原本的判決中似乎是對Google不利的,但是2007年5月出現的上級法院判決出現對Goggle有利的法律意見,並且撤除之前不准許Google使用並連結Perfect 10圖片的禁令。我認為其中值得注意的關鍵爭點如下:

1. thumbnail -
主要是指搜尋引擎(這裡應該可以適用到具有類似搜尋引擎性質的目錄型網站)將資料來源的圖片縮小,方便使用者在搜尋時候瀏覽。這樣子技術上應該是要複製圖片。因此在上述案件中,Google並未為爭執是否為重製,主要是爭執這是落在「合理使用(reasonable use)」的範圍之內。我認為這樣的觀點是可採的,因為該縮圖提供了和原尺寸的大圖不同的意義 -- 即方便使用者以搜尋、瀏覽目錄的方式去找到自己想要的圖片。和原尺寸的大圖可能目的在圖片的美觀與細緻度是不同的。在這個爭點上目前美國法院是站在google這一方的。

2. frame -
在使用frame的部分,法案院主要採取"server test",即google實際上「是否以自己的伺服器、傳輸存取原始圖片(即P10原始尺寸的大圖檔案)」的標準,而拒絕採取原告主張的"incorporation test",「即P 10的圖片是否看起來似乎成為google網站的一部份」的標準。由於google在技術設計上,只是讓使用者的電腦自己去P10的網站上抓取圖片,而並沒有透過google,法院認為就目前為止,這一點google勝算的機率比較大,故撤銷了原本禁止google繼續連結到P10的禁令。(...... "whether Google was guilty of display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full-sized images due to framing others' content was whether it hosted and physically transmitted the content itself (the "server test"), rejecting P10's argument that the relevant question should be whether the content is visual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site (the "incorporation test"). Since on the physical level, Google only provided an instruction for the user's computer to fetch the infringing pages from servers not under its control, the court found that P10 was unlikely to succeed on this point, and so denied its request for injunction")
附註:可能有一個概念是這種頁框連結法都是違法的,我想這是早期案例的關係。我記得沒錯的話早期應該是有個新聞網站經營者自己懶得寫新聞,所以用frame的方式把別的新聞網站納入自己的網站當中,也沒有標示來源出處等,所以自然是敗訴判決。但是現在的frame處理方式跟以前的大不相同了,通常都會標示來源與網址....。

3. Adequate Respond requirement -
值得所有網站經營者(尤其是那些有可能連結到第三方網站者)特別注意的是,美國法院在此提出,積極保護原權利人之要求,即Google在案件發生當下可能沒有即時的、積極的回應P10的抗議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因此就這一部份發回地方法院。(就這一點上似乎目前還沒有結論)("...... (the court of appeals) found that the district court had failed to properly consider whether Google could be found liable under the Napster precedent for failing to respond adequately to Perfect 10's notifications that Google's search results linked to infringing content. She sent the case back to the district court which will give more consideration to whether Google should have done more to remove links to infringing pages. ")

如果拿這樣的原則(目前還不討論各有權管轄國的細部法令)拿來推推王網站的適法性討論上,並且加上我目前對於推推王技術上設計的瞭解(只有縮圖涉及重製、其他第三方網站內容的部分都是直接連到該網站去不透過推推王伺服器),我認為推推王在合法性上是沒有太大的問題,理由如下:

1. 推推王在使用縮圖的部分雖然涉及圖片的重製,但是應該是落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即提供了和原圖不同的意義,可以方便使用者更省時省力的方式預覽使用者感興趣的資訊。

2. 推推王亦不儲存第三方內容網站的實際內容文章或影音圖檔。使用者實際上是直接連結到該第三方網站去了。對於被瀏覽的網站,使用者的瀏覽次數依然會被加計上去、看到有興趣的廣告依然可以點選、推推王並沒有使第三方內容網站的瀏覽人次減少、亦沒有使用其他方式使該網站上的廣告無法完整呈現(甚至他還有可能為第三方內容網站帶來更多的流量和廣告收益)。 就結果論來說,第三方內容網站不論是主張著作權還是主張不公平競爭,其實在沒有證明「損害」在哪裡之前,其實是比較沒有主張的立場。

3. 儘管是架構在其他的內容網站上(content provider)推推王提供了一個具有意義的價值,即它也是花費了時間、人力、心力在程式上建構一個環境,讓使用者可以依照內容文章或影音圖檔被「推薦」的高低順序來瀏覽。 這是一個完全不同於單純內容網站的、全新的價值。因此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應該不容易成立。

4. 推推王明顯的其宗旨就是讓網友「貼」和「推」「其他網站」上令人有興趣的文章或影音著作,並且在網頁上明顯的標示文章來源原始網址。並沒有任何混淆自己是「原著作人」的意圖或作法。

5. 對於原著作的權利人,如果有問題不想讓自己的著作被放在推推王網站上的話,推推王有一個「回報問題文章」的選項,可以即時處理權利人的問題與爭議。

基於上述幾點,我認為推推王在適法性上沒有大問題。

相關討論與文章:
http://funp.com/t6329#
http://mr6.cc/?p=875

後記:除非必要,不然我是懶得去討論到底哪一個法條適用、哪一個案例適用、還有誰對誰可以請求什麼權利什麼賠償這樣啦~我比較喜歡討論"idea"的問題。比如說,讓網路上的資訊依據被使用者推薦的次序排列,這樣的理想和概念是不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如果你相信是,那麼就去支持它、促成它!現實世界中有什麼羈絆、法令、金錢的限制,就想辦法一個個解決囉!我想上述這些問題,在FUNP概念架構之初就已經大略討論過了(當然也很高興情勢似乎往順風的方向發展~)。我對FNUP的期待是將來可以實現一個可行的利潤分享計畫,讓那些被推薦多的、持續生產有價值資訊內容的作者,也可以合理分享利潤。希望FUNP可以順利健康的長大囉!

(以上僅為個人淺見,並非正式法律意見,歡迎您指教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