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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15, 2008

保戶的權益與招攬糾紛

最近一個親戚遇到了保險業務員招攬不實的情況,協助處理的過程當中我忽然驚覺法律對於保戶的權益實在保障有限。

故事的一開始是一個「大誠保險經紀公司」的蔡姓業務員前來招攬全球人壽的保單「萬能變額壽險」,自然一開始說這個保單多好多好,並且保障每年9%的獲利,之後可以拿錢出來(其實是保單質借)保險公司收大約4%的利息,這中間還有5%的套利空間。並且有終生保障的壽險,可連結多檔基金投資標的,轉換不需要手續費、遺產稅減免等等。

講了半天,重點沒說。重點在於,第一,9%是胡扯的(說法是說依照某個諾貝爾得主的經濟學理論長期投資必有獲利而且獲利大於9%),第二,保單「萬能變額壽險」所繳進去的錢,有彈性保費(投資基金的本金,扣3%的手續費)和參考保費(屬於保險業務員的佣金,第一年的佣金比率是85%,之後第二年下降到65%)之分。那麼繳進去的錢多少要算彈性保費多少要算參考保費呢? 保險公司的說法是「理論上保險業務員要跟你討論並說明多少是彈性保費多少是參考費。」不過這是理論上。

在這個案例當中,保戶拿了一千三百萬要去投資,後來被保險業務員設計,三百萬做為參考保費(費用化成為他的佣金),一千萬才是投資金額。當然保戶收到保單之後有十天的猶豫期,但是說實在上面的文字有看沒有懂,連我也是研究了很久才知道彈性保費和參考報費的差異並理解其中的計算式。在這十天之中,有疑問去問保險業務員,他還會提出各種理由,包括納三百萬的參考保費其是是幫你買了一千萬壽險的終身保障,之後再也不用交保費點點之類的,當然,後來你發現按月還是要收扣保費,但是發現了已經過了契約撤銷猶豫的期間。費用也絕非上述,除此之外還有每個月的行政管理費、保險成本、還有基金公司要收的每年1%的手續費等等,總之,費用是寫了,但保險業務員沒說,那種文件上的寫法真的是,很難要求千千萬萬的保戶老百姓都看得懂(這不就是為什麼我們要保險業務員來說明啊!)

出問題之後,保險業務員還情真意切的寫下「保障每年年報酬率9%,如果三年平均下來沒有,由業務員個人貼補......。」真的不知道他是無知到他個人徹底相信自己的說詞還是根本徹頭徹尾就是個惡劣的詐騙行為,之後又翻臉不認。在這種狀況下,保戶真的是有口難言,沒錯,現下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不在投資型保單的後面註記「過去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風險應該自負」等字樣,但就像所有看得到的基金公司廣告當中相同,說明這個基金有多好多穩健、投資標的有多麼具有未來前瞻性的字樣(或圖說)永遠是大大的,而那行警告標語,永遠是小小的在最下面。我認為在金融商品這種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等的狀況,賣方(公司)除了盡到「說明義務」之外,還要審就是否為「公正之說明」。(例如大大的績效和小小的警告標語應該認為是顯失公正的說明,三十秒的電視廣告中只用最後三秒飛快的像是繞口令一樣講,顯失公正。)

接下來說處理的經過。

選項一,往保發中心調解中心申訴: 錯。因為保發中心申訴只接受有關於理賠的爭議,關於招攬中的爭議不受理。

選項二,向保險經紀公司申訴: 錯。保險經紀公司屬於利益共同體的一部分,只會庇護自己的業務員。跟它們說是白搭。

選項三,向保險公司申訴: 錯。保險公司會接受你的申訴並找來保險經業務員跟你開調解會,然後,由於通常保戶不會再招攬過程當中把保險業務員的話錄音,所以他會跟你說,由於依照現存證據很難判斷,他們無法直接幫你解約。總之,錢收了,出問題了,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就會互相踢皮球。當他發現保險業務員的行為真的有問題,他會告訴你,這個保險業務員不歸我管,歸屬保險經紀公司管。所以很遺憾,但愛莫能助。[得到教訓:如果非得要買保險應該跟直接隸屬於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買,不要跟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員買。會減少很多風險,這還牽涉到將來主張遭詐欺主張意思表示撤銷的問題與主張成立的容易程度,參見下。]

選項四,向金管會保險局申訴: 也不太對。保險局沒有這個公權力和魄力直接懲處相關保險公司和人員,保障保戶的權益。(我們不是法院無法判定詐欺撤銷保單)

選項五,向消保官申訴: 也不太對。理由同上。


選項一到五寫來簡單短短數行,對於保戶可是要嘗試多方碰壁後得出的結論,整理出來給大家參考。

總之,鬧到後來,保戶得要抉擇是不是要一狀告到法院主張詐欺意思表示撤銷。並且還不是一般的詐欺意思表示撤銷,是第三人詐欺,相對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下主張撤銷。於是你要主張,第一,保險業務員詐欺,第二,保險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另一條路,主張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經紀公司與旗下的業務員有特殊監督關係,其詐欺等同於保險公司之詐欺。然而,保險業務員大可以對當初說的一概否認,在沒有錄音證據的狀況下,這一切就變得對於保戶相當不利。

要起訴,得負擔舉證責任。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還沒打就知道是場困難的官司。至於保險業務員,他領了第一年的百分之八十五的佣金,開心的花掉了,然後再找下一隻肥羊。大約,就是我觀察到的狀況。我認為實在應該要規定,由保險業務員負擔在招攬過程中錄音的責任,要錄下自己對保戶有盡到詳實說明的過程。這樣應該會減少很多類似的問題。

整個是一肚子悶氣,但最後還是要走上法院。又是一場戰線延長的拉鋸戰。並且,可以預見的,就算一審贏了,以保險公司的作風大約是會繼續上訴到三審,這一耗三年四年跑不掉我想。所以結論,買投資型保單,真的是要小心再小心。

P.S. 不知道有沒有人也經過大誠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單有類似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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